巴黎公約
我國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即《巴黎公約》)成員國,對巴黎公約的“優先權 原則”,我國《專利法》有明確的體現,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可根據《巴黎公約》規定,就相同主題在《巴黎公約》 成員國提出專利申請,并享有優先權。
必要性
優勢 :
時間較短。此種申請方式直接進入指定國家,無需經過國際階段,因此,此種方式一般比PCT申請所用時間要短。
劣勢 :
由于各個國家有不同的本國專利法,因此,在要求優先權直接進入指定國家時,就會必須要一次性遞交多續種形式,多種語言的專利申請文件,并且需要多次公開,多次審查,不僅形式繁瑣,工作量巨大,而且會一次性產生較多的國外律師費用和官方費用,成本較高。